共检索到 10091 篇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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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风林诉平顺县不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在审理原告付**诉被告平顺县芣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传唤原告付**于2013年9月3日到庭,但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平顺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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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*和与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郑*和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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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殷*永与被告张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殷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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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等与广平县**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三原告作为李**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广平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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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与被告郭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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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**与武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武成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邱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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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与被告郝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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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武**与被告薛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审理原告武**与被告薛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该案定于2013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因原告武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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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薛**与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薛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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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王**与被告胡**、邢现峰、邢**、邢**、邢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